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但是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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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但是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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